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妥善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职工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的问题,促进自持档案人员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促进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滞留在个人手中的职工档案,持档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申请时,应携带本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自持的职工档案及认定申请书(见附件 1 )。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指定受理自持职工档案认定的窗口单位,负责办理自持职工档案的接转工作。
三、受理窗口单位接到自持档案人的申请后,应对档案材料的保存状况进行初步查验,包括是否开封、是否毁损等。对有档案材料清单的,根据清单记录核对档案材料内容;无档案材料清单的,应逐项检查档案材料,列出档案中所有材料。查看时须有 2 名经办人员同时在场。初检后,应按规定格式重新填写材料清单(见附件 2 ),并经申请人和接收人签字。
四、对受理的自持档案材料的认定以社会保险相关材料为主。认定时由养老保险部门牵头,可联合相关部门共同进行。根据档案材料记载的内容,对其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予以审查认定。工龄情况审查认定工作应于受理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连续工龄情况审查后,应出具社会保险视同缴费情况认定书(见附件 3 )。认定书加盖主管工龄认定部门的印章后,连同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使用主管工龄认定部门的印章)装入档案袋。并对认定的档案材料进行记录、存档备查。
五、自持档案认定后由受理的窗口单位将认定意见告知持档人并封装档案袋。封装时在封条上加盖“档案接转专用章”。
2019年12月1日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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